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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就《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自愿信息披露》答记者问
今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自愿信息披露》(以下简称《指引》),就《指引》发布的背景和目的,上交所相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一、能否介绍一下上交所此次出台自愿信息披露指引的背景和目的?

  答:自愿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的重要内容,也是法定信息披露必要和有益的补充。从境内外资本市场实践看,上市公司自愿披露的战略规划、盈利预测、内部治理、环境保护、社会责任、人力资源等信息,已经成为投资者判断公司价值、做出投资决策的重要参考。本次专门出台自愿信息披露指引,主要有如下三方面的考虑。

  一是贯彻落实新《证券法》。新《证券法》明确规定,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与之相衔接,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明确了自愿信息披露的原则性规定。《指引》落实新《证券法》要求,进一步丰富细化了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科创公司)自愿信息披露的一般原则和具体要求,并结合市场实践给出范例和说明,为科创公司实践自愿信息披露提供针对性的指导和规范建议。

  二是推动提升科创板信息披露有效性。构建更有针对性的信息披露制度,提升信息披露有效性,是科创板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开市以来,一批代表新经济发展方向、拥有“硬科技”的企业登陆科创板,这些企业在内部治理、盈利模式、产品形态、研发活动等方面与传统企业存在差异,其科创属性、成长属性、价值属性需要从更多维度进行呈现,自愿信息披露也得到了更为普遍的运用。从数量看,科创公司自愿披露的公告数量,已经占公告总数的20%左右;从类型看,除以往常见自愿信息披露类型外,科创公司还主动披露行业变化、研发进展、运营数据、业务合作等信息;从载体看,年度报告和临时公告均有涉及;从效果看,自愿披露的信息,提升了信息披露的针对性,加深了投资者对科创公司的认识和理解。出台指引,即顺应这一变化趋势,推动科创公司积极主动实践自愿信息披露,为投资者提供更具针对性和有效性的决策信息。

  三是防范自愿披露中的不当行为。近年来,自愿信息披露实践中出现了一些误导投资者的不当行为,引发股票交易出现波动,引起市场关注。出台本指引的另一个重要考虑,就是结合自愿信息披露的监管实践,通过原则阐述和案例示范,明确自愿信息披露的一般要求和具体原则,指导公司建立相应的自愿信息披露内部制度,用好自愿信息披露这一信披方式,防范不当行为的发生,保障自愿信息披露的目标和价值得到实现。


  二、本次出台的《指引》,内容较为丰富,能否简要介绍一下《指引》针对自愿信息披露,做了哪些具体的规范?

  答:《指引》遵循新《证券法》确定的原则,重点从四方面规范自愿信息披露行为。

  一是准确把握自愿信息披露的范围。自愿披露不是随意披露,需要把握好披露的范围。目标上,应当服务于投资者决策需要,不宜披露与投资者决策没有关联的信息;内容上,应当基于一定的客观事实,或者具备实施的基础条件;类型上,包括战略信息、财务信息、预测信息、研发信息、业务信息、行业信息、社会责任信息等常见类型。

  二是遵循自愿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总的要求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具体而言,首要的是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能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其次是尽可能简明友好,力求用平实易懂的语言替代专业术语,必要时可以采用图表辅助表达。此外,还应当注意保持必要的一致性与持续性,同一类事项原则上应当持续披露,同一事件的重要进展也应当及时披露,不应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不能“报喜不报忧”。

  三是关注常见自愿披露的公告要点。为方便科创公司编制自愿信息披露公告,《指引》专门列出了常见信息披露事项和公告要点。这些事项,既涵盖战略规划、盈利预测、社会责任等传统上比较常见的类型,也涉及行业信息、研发进展、运营数据、非会计准则下的财务数据、董事长致投资者的沟通信函等符合科创公司特点的内容。科创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在披露年报和编制临时公告时参照使用。

  四是明确标识 “自愿披露”公告类型。《指引》要求科创公司采用临时公告方式自愿披露信息时,应当在所披露的公告标题中标注“自愿披露”字样,以方便投资者识别、理解科创公司自愿披露性质。


  三、《指引》除了规定自愿信息披露的要求和内容外,还专门对科创公司自愿信息披露的内部决策程序作出规定,能否介绍一下要点。

  答:健全、高效、清晰的内部决策程序,是自愿信息披露规范实施的基本保障。《指引》就此提出了相应的要求,主要有三个要点。

  一是强调落实关键人责任。《指引》合理配置责任归属,将自愿信息披露的责任落实到人,重点强调了科创公司董事长作为第一责任人的决策责任,以及董事会秘书作为具体负责人的执行责任。同时,明确其他高管人员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职责。

  二是强调建立统一的标准。科创公司商业模式、治理结构、核心技术、产品特征差异较大,自愿披露信息的内容和类型也不尽相同。据此,《指引》要求公司结合自身特点,明确自愿信息披露的事项范围及标准,保证遵循统一的披露标准。例如,生物医药类企业,可以将药品研发的阶段性进展,列入自愿披露信息的范围;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可以明确在年报中披露非会计准则核算的财务信息等。

  三是强调必要的保密要求。自愿披露的信息,可能影响股票交易。为确保投资者公平获取信息,《指引》特别要求科创公司设置必要的保密性措施,并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管理义务。


  四、近年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出现了一些利用自愿信息披露“蹭热点”的不当行为,证监会、交易所也进行了及时的处置,请问《指引》在这方面做了哪些具体的规定?

  答:防范自愿披露中的不当行为,是出台《指引》的一个重要考虑。个别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的自愿披露,即市场俗称的“蹭热点”公告,容易干扰投资者理性决策,引起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甚至滋生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必须严格规范。为此,《指引》辟出专门一个部分,提出明确要求。

  一是审慎评估相关公告披露的必要性。《指引》要求,科创公司应避免披露仅与市场热点有关,但对公司不具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尤其不得利用自愿披露,与市场热点进行不当关联,故意夸大所披露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未来发展等方面的影响,误导投资者过度评估公司股票的投资价值。

  二是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对于确有必要披露的涉及市场热点的信息,《指引》尤其强调不能误导投资者,并按照所披露事项涉及市场热点的不同类型,进一步细化了披露要求。例如,披露事项涉及热点技术的,科创公司在公告中说明所掌握的技术与热点技术是否相同,与主营业务的关联度,相关技术是否已经成熟,研发是否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是否实际拥有相关技术,等等。

  三是及时说明和澄清。《指引》要求科创公司密切关注公共媒体关于科创公司的报道和市场传闻,如果出现不恰当地将热点概念与公司相关联的情形,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产生较大影响的,需要及时澄清。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于主动迎合市场热点的“蹭热点”行为,特别是滥用自愿信息披露实施信息型市场操纵的违法违规行为,上交所将继续从严监管,露头就打,坚决维护好科创板信息披露市场秩序。


  五、我们注意到,此次出台的《指引》,与以往发布的规则相比,增加了许多举例和说明,能否介绍一下在规则中加入这些内容的考虑?

  答:不断提升自律监管规则的可读性和友好性,便利市场主体理解规则、掌握规则、使用规则,是上交所科创板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目标。此次出台的《指引》,在这方面做了一些探索和尝试。

  一是讲清制度逻辑。理解制度逻辑是市场主体熟练掌握和准确运用规则的前提。为此,《指引》在提出相关规范要求的同时,也详尽阐释了确定自愿信息披露范围、基本要求的背景和原因,便于使用者更好理解规则制定的目标和考虑,从而可以更好把握《指引》的相关要求。例如,对于自愿披露应当保持必要的一致性和持续性这一要求,《指引》不仅说明了提出这一要求的原因,还进一步解释了该要求的内涵,并且结合实际的应用场景进行了举例说明。

  二是提供操作范例。《指引》编制中,用了比较大的篇幅,详细说明了常见自愿信息披露的事项和公告要点。对于每一类常见公告,都从公告编制目的、可以考虑的披露内容和示例三个方面,提供了公告编写的“说明书”。科创公司可以按图索骥,编制和披露公告。

  三是采用柔性规范。自愿披露相比强制披露,其内容更为丰富多元,过于刚性的要求可能既无法适应自愿披露的灵活性,也会带来信息冗余。因此,《指引》采用相对柔性而非强制性的规范形式,在总结经验和共识的基础上,提出原则要求,列举需要考量的因素,以建议和提示的方式,引导科创公司结合自身特点,充分行使信息披露自主权,为投资者提供更多有效信息。


  六、除了法定信息披露和自愿信息披露以外,上市公司通过其他渠道发布信息,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除法定信息披露和自愿信息披露以外,科创公司也可能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渠道发布其他信息。对于这类信息,《指引》也集中明确了相关要求。

  关于上证e互动平台。一是《指引》鼓励科创公司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与投资者沟通交流,但不应通过平台发布依法应当披露的信息,也不得通过上证e互动开展自愿信息披露。二是科创公司通过平台回复投资者提问或主动发布信息,应当参照《指引》关于自愿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尤其要注意所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避免误导投资者。三是建议科创公司在非交易时段回复投资者提问,避免因盘中误读误传信息引发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关于接受分析师和机构调研。科创公司可以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总体规划,定期接受分析师和机构调研。《指引》特别强调,为了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公司应当避免向分析师和调研机构提供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如果在调研过程中,分析师和调研机构知悉了相关重大信息,公司应当立即披露。

  关于自行发布信息。《指引》明确,科创公司可以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媒体自行发布不属于持续信息披露范围的宣传类、广告类信息,但应当避免误导投资者。此外,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科创公司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香港国际科技创新板市场所    发布时间:2020/11/3    【关闭 分享此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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