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51楼
电话:00852-36023000
邮箱:isibworld@isib.hk
北京技术支持中心地址:金融街西直门南小街143号202室
|
|
|
法律规章 |
首页 > 法律规则 > 法律规章 |
|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机构类第1号(2021年11月修订) |
|
为了准确理解与适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以下简称《保荐办法》),现就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投资、联合保荐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证券公司保荐和投资
发行人拟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在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提供保荐服务前后,保荐机构或者控股该保荐机构的证券公司,及前述机构的相关子公司,均可对发行人进行投资。
二、关于联合保荐
综合考虑市场发展情况和注册制推进安排,发行人拟公开发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办法》第四十二条所指“通过披露仍不能消除影响”暂按以下标准掌握:即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股份合计超过7%,或者发行人持有、控制保荐机构股份超过7%的,保荐机构在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时,应联合1家无关联保荐机构共同履行保荐职责,且该无关联保荐机构为第一保荐机构。发行人拟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及关联方的持股比例不适用上述标准。
|
|
香港国际科技创新板市场所 发布时间:2021/11/26 【关闭】 |
分享此内容: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