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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机构类第1号(2021年11月修订)
为了确理解与适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以下简称《保荐办法》),现就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投资、联合保荐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证券公司保荐和投资

  发行人拟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在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提供保荐服务前后,保荐机构或者控股该保荐机构的证券公司,及前述机构的相关子公司,均可对发行人进行投资。

  二、关于联合保荐

  综合考虑市场发展情况和注册制推进安排,发行人拟公开发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办法》第四十二条所指“通过披露仍不能消除影响”暂按以下标准掌握:即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股份合计超过7%,或者发行人持有、控制保荐机构股份超过7%的,保荐机构在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时,应联合1家无关联保荐机构共同履行保荐职责,且该无关联保荐机构为第一保荐机构。发行人拟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及关联方的持股比例不适用上述标准。

  

 
香港国际科技创新板市场所    发布时间:2021/11/26    【关闭 分享此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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