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香港的监管架构
(i)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香港证券及期货市场的主要监管者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证监会是1989年根据《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条例》(《证监会条例》)成立的独立法定监管机关。《证监会条例》及另外九条与证券及期货业相关的条例已经整合为《证券及期货条例》,并于2003年4月1日生效。
证监会的职能是执行规管证券及期货市场的条例及促进与鼓励证券期货市场的发展。按《证券及期货条例》订明,证监会的规管目标为:
维持和促进证券期货业的公平性、效率、竞争力、透明度及秩序;
提高公众对证券期货业的运作及功能的了解;
为投资于或持有金融产品的公众提供保障;
尽量减少在证券期货业内的犯罪行为及失当行为;
减低在证券期货业内的系统风险;
采取与证券期货业有关的适当步骤,以协助财政司司长维持香港在金融方面稳定性。
证监会分为四个营运部门:
企业融资部,负责涉及与上市事宜有关的双重存档职能,监管公众公司的收购及合并和股份购回活动,监督联交所在上市事宜方面的职能,及执行与上市及非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及公司法例;
中介团体及投资产品部,负责制订及执行证券、期货和摃捍式外买卖中介人的发牌规定,监察中介人的操守及财政资源,以及监管向公众销售投资产品的活动;
法规执行部,负责市场监控以确定须作进一步调查的市场失当行为,处理涉嫌触犯有关法例及守则的个案,包括涉及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等罪行的个案,及向违规的持牌中介团体执行纪律程序。
市场监察部,负责监察两家交易所及有关结算所的运作、促进证券及期货市场的发展,以及推动及发展市场团体的自律监管。
(b) 市场监管
(i) 立法架构
目前,香港的证券及期货业由《证券及期货条例》监管。《证券及期货条例》整合及革新了10条规管证券及期货业的条例,其主要及附属条例均已于2003年4月1日生效。
(ii) 交易权
根据法例,任何人士于香港经营证券买卖业务,或经营期货合约买卖业务,均须获证监会发牌又或符合其中一项发牌豁免规定。
(c) 市场所所集团业务的制衡架构
为确保其履行本身职责,维护市场持正操作,加上其对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起着重要的策略作用,市场所设有全面的制衡架构:
企业管治-本所实行的企业管治架构旨在让市场所能够在公共职能与商业牟利两个宗旨之间取得平衡。
风险管理-如《证券及期货条例》所规定,市场所设有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有关市场所活动的风险管理事宜的政策。风险管理委员会主席由市场所主席出任。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任何人士不得成为或继续成为联交所、期交所或其任何相关结算所的控制人,除非该人士是认可控制人又或获财政司司长豁免上述禁制,则作别论。香港交易所是至今唯一获认可作为联交所、期交所及相关结算所的控制人的人士。至于香港交易所集团其他有关成员,即联交所、期交所、HKEC Nominees Limited及The Stock Exchange Nominee Limited,均已获财政司司长豁免,不会被禁止控制集团内的其他成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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