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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市场监管模式与规则

市场准入监管。香港商事登记采取行政机关主管模式,有关公司注册登记机关为隶属于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公司注册处。香港包括电讯、广播、交通、能源、酒精品销售、餐厅、医药和金融等在内的多个行业,除商事登记外,都要向有关政府部门另外申请香港行业的牌照。有关商事登记的法律法规主要有香港《公司条例》、《香港商事登记条例》。香港特别行政区并无统一立法规定各合法行业的进入条件,而是由各行业的专门立法加以限制。对外贸易法是调整香港地区货品出口、进口和转口贸易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在香港,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的调查职能与纠正职能是分开的。调查权属于独立的竞争事务委员会,纠正权属于竞争事务审裁处。《竞争条例》是香港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的基本条例。

广告监管。通讯事务管理局是香港的独立法定组织(由原广播事务管理局和原电讯管理局在2012年4月1日合并而成),是香港广告监管的主要机构。其他相关政府机构如食物及卫生局、香港金融管理局、竞争事务委员会、消费者保护委员会等也负有一定的广告监管职责。最主要的广告行业自律组织就是成立于1957年香港广告商会,旨在制定及维持广告专业操守,执行业务守则,出任广告公司的纠纷仲裁人,及为广告公司和广告从业者提供交流意见的机会等。最重要的广告专业管理法规是《电视通用业务守则之广告标准》。另有《电台业务守则之广告标准》、《戏院广告标准》、《物业广告标》、《广告与儿童标准》、《香烟及烟草广告标准》等。香港广告商会制定了一套标准事务守则,规管会员广告宣传的行为。就香港广告法律法规而言,大体上可分为一般性规制、特定产品规制和特定对象规制三种类型。

一般性规制。

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署属于政府部门,隶属于商务及经济发展局,是负责统一管理商标、专利及版权事务的专责机构。其主要职能有四项:一是向商务及经济发展局提出有关知识产权的政策及法例建议;二是向政府部门提供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意见;三是向市民提供专利、商标及外观设计的注册服务;四是进行知识产权的宣传教育工作。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主要有《专利条例》《商标条例》《注册外观设计条例》《版权条例》等

直销监管。香港没有直销监管的专职机构,直销的行政监管职责分散在政府相关部门或机构中,这些部门对直销行为中的涉及到本部门职能范围内的环节予以监管。根据香港《多层次推销禁止条例》规定,组织多层次推销活动属于犯罪行为。香港政府对直销极少干预,公司和直销商有较大的自由度。香港直销协会是由香港一些直接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给顾客的公司共同组成,是世界直销协会联盟的正式会员。在香港,从事直销业无需经过特别批准,对直销业也没有专门的法律进行规定。香港直销协会制定有商约法,以此规定公司、直销商及其直销行为。

电子商务监管。香港政府部门中负责电子商务监管的机构主要是政府资讯科技总监办公室,隶属于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决策局),负责统领政府内外推行资讯及通讯科技。另外,香港生产力促进局、香港贸易发展局等机构也在电子商务监管方面承担某些职责。香港互联网专业协会(成立于1999年)在电子商务监管中也发挥着行业自律的作用。香港政府制定了《电子交易条例》,由此构建了良好的电子商务运行的法律环境。

消费者权益保护。商务及经济发展局是香港消费者保护事务的主要负责机构,也是香港政府重要的决策局之一,隶属于政务司。此外,食物及卫生局、香港海关、工业贸易署、机电工程署、渔农自然护理署等机构都在各自的职责上履行着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任务。香港的民间消费者保护组织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消费者保护团体,扮演着代表者、监督者以及协调者的角色;另一类是各种商会、行业协会,扮演着自律者的角色。香港没有统一的消费者保护法,其对消费者保护的规定体现在相关法例中。

质量检验检疫。香港并没有设立负责制定和颁布本地标准的标准化组织,香港的政策是尽量使用或采用国际标准。在香港,与标准相关的服务主要集中在创新科技署。渔农自然护理署是香港政府管理渔业及农业的部门,提供与渔农业、自然护、动植物及渔业监管有关的服务,隶属于食物及卫生局(决策局)。香港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主要是食物及卫生局(决策局),具体职责分散在由其下辖的食物环境卫生署、渔农自然护理署和政府化验所三个机构中。香港根据不同的行业分别设立规制标准。香港有关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法律制度主要有《进出口条例》、《进出口(一般)规例》等,以及针对特殊类别商品进出口管制的相关法规。

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根据香港基本法的相关规定,香港政府除特别行政长官外,由司、决策局和政策执行部门三架构组成。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由政务司牵头,下设食物及卫生局负责食品安全相关的决策。香港的食物安全标准都是以法例的形式存在的。香港药品安全法律共有两部分组成,分别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香港法例》。

物价监管。香港没有专门的价格监管执法部门。香港价格监管体系主要由政府相关管理机构、消费者委员会、竞争政策咨询委员会和各行业公会组成,价格监管执法体系主要是按行业归属于政府相关管理机构以及法院。价格法规有两种模式,即独立型价格法规和混合型价格法规。香港虽然没有专门的价格基本法律,但其价格法规却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香港价格监管的重点,在于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香港国际科技创新板市场所    发布时间:2023/5/8    【关闭 分享此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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